人在长沙卡在手中,建行储蓄卡被境外盗刷17万,银行该不该全额赔偿?

胡先生妻子这张建行储蓄卡被境外盗刷17万元
核心提示:人和银行卡都在长沙,却收到在澳大利亚的刷卡记录,而且最大一笔就刷掉了16万多人民币!
最近,长沙市民胡先生为这事特别“上火”。2018年4月13日,他妻子的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被境外盗刷17万余元。当与银行沟通时,银行却答复称调查需三个月时间,至今仍无法查清这笔巨额境外刷卡交易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调查结果未出的情况,建行方面给胡先生两条解决方式:要么,双方达成和解,协商赔偿金额;要么,直接到法院起诉银行。
储蓄卡17万存款离奇被境外盗刷
“这张建行储蓄卡是我爱人2013年在师大读研时,学校给统一开的,毕业之后也当工资卡用过。”据胡先生说,自己刚存了7万多元的银行账户,一夜之间就被盗刷得所剩无几。最让他想不通的是,身份证、银行卡都在身边,人也在长沙,这17万元存款怎么就在境外不翼而飞了呢?
据胡先生说,妻子这张储蓄卡的开户行为建设银行长沙师大支行。4月7日他们还在该行网点向这张银行卡存入了74000元。4月13日的9时50分,胡先生的爱人收到了一条银行交易提醒短信,内容显示该账户跨行自助取款支出了4894.1元人民币,随后又收到了一笔60.94元的收费支出提醒短信。2分钟过后,也就是9时52分,该账户里的活期余额仅剩3581.05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交易为166399.37元,短信中显示的类型为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

胡先生收到的银行短信记录

建行打印的被盗刷储蓄卡的交易记录
4月13日,也就是被盗刷的当天,胡先生就去银行网点打印了账户交易明细并报警。从这张交易明细可以看出,那笔16万余元的支出,其商户/网点号及其名称一栏为一串英文——OM JEWELLRS PTY LTD SUNNYBANK AUS(澳大利亚某珠宝公司),跨行自助取款一项还有Burwood(墨尔本伯伍德)的单词,也就是说,这被盗刷的17万元跑到境外去了。银行调查后也印证了这一结果。
发现盗刷后,胡先生及时到银行打印了交易明细,留存了有效证据,他也第一时间与银行进行了沟通,冻结账户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胡先生表示,自己和妻子平时都在长沙生活,这张银行卡是芯片+磁条的复合卡,平时很少交易,从未丢失补办过。除了绑定微信和网上银行,还开通了境外交易功能(之前不知,可能是办卡时统一开通)。这样一张“闲卡”被境外盗刷,让他感到非常困惑。
案情未有结果,银行先提出可和解
针对胡先生反映的情况,建行方面回复表示,境外盗刷案件调查起来非常复杂,也很耗时,“要去银联调单,估计至少要一个月,”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整个案情调查清楚,则需要三个月左右。
案发近一个月之后,2018年5月11日,胡先生反馈称,建行河西支行表示可以和胡先生和解,具体和解金额需要该行师大网点和他来谈。而建行师大网点则回复:要么起诉银行,要么与银行行和解赔偿,至于和解赔偿金额,要省行审批确定。

被盗刷银行卡的境外消费记录单据

胡先生的报案回执
让人颇感意外的是,建行长沙师大支行建议胡先生自己提一个赔偿金额,通过建行河西分支行再上报给建行湖南省分行,由省建行专家审定一个和解赔偿金额。如果建行方面觉得不可行,则建议胡先生直接找法院起诉。
“目前我们提出的和解金额是全部赔偿,我不认为自己存在过失,也不知自己的过失在哪里。”胡先生说,自己申请银行打印开户信息,开卡以来所办业务的全部凭据,但建行方面表示不能提供,只有律师和法院才能获取。
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将承担全部赔偿
按照胡先生所述情况,如果损失无法追回,他起诉银行有没有胜算呢?其实已有银行全额赔偿的先例。
2018年3月7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则《人在境外邮轮随身带的银行卡被境内盗刷30万,法院:银行赔》的类似诉讼案例。
2017年8月,原告携家人赴境外旅游,上述借记卡随身携带。正在邮轮上的原告接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其账户消费30.2万元。原告当即在邮轮上刷卡消费,以证实事发时其本人及借记卡均在境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能向持卡人提供具有必要安全保障的、作为交易工具之银行卡,在原告始终持有银行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识别伪卡,最终导致持卡人账户内资金被转走,对此银行显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持卡人、银行均认为涉案交易涉嫌犯罪,并已由相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不影响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故银行主张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26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澎湃新闻报道的类似案例,银行被判全赔.
被告向原告发放借记卡,原告接受并使用之日起,被告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原告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记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其中安全性为首要原则。被告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法官认为,上述案件发生时,涉案借记卡一直由持卡人保管,随身携带,且有证据证明原告正在境外邮轮上,不可能由原告本人在涉案交易地点进行消费行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记卡及其邮轮上交易凭证,以及双方确认涉案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原告于知悉其卡内资金发生变动后,已向公安机关代为报案,符合一般受害人的行为方式,尽到了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另外,涉案借记卡系被告为实现双方的存储关系而向原告提供的交易工具,被告负有对银行卡采取必要防伪措施以及真伪甄别技术,以避免银行卡被仿制、冒用之义务。本案被告未能及时识别伪卡而导致持卡人资金被盗刷,对此被告有过错,应当对原告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8月,《扬子晚报》报道了《持卡人和借记卡都在国内,居然在日本被“盗刷”50多万》的同样案例。据当地法院金融庭庭长表示,目前此类“盗刷”案件确实高发,案件最关键的是要确认是否存在“伪卡”盗刷的问题,如果存在那么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责任。如果不存在“伪卡”盗刷问题,则需要理清在案件中,持卡人和银行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此判定损失的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