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导致理赔损失风险提示
2020-03-12
某客户2018年在某公司购买了重疾险、医疗险和投豁免险,投保时未做异常告知,无体检,无失效及特别约定事项及理赔记录。
2019年诊断为甲状腺癌,向公司提交重疾险种及医疗险理赔申请,通过公司理赔调查发现,客户投保前在已明知有甲状腺结节情形但未在投保时告知,不属于理赔范围,通过双方解释沟通,客户最终同意公司做出的拒付重疾及医疗结论,并进行了疾病补充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应在金融消费者投保时,提示客户对自身健康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金融消费者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真阅读健康告知书,并在健康告知书逐项如实勾选和回复,避免产生理赔纠纷,造成理赔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