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长沙受贿案曝光:受贿十万授信千万,业务变动费用“扯不清”

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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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金融圈(微信ID:xjjrq2018)消息:由于银行在资金供求关系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银行行长与企业主因贷款问题,常有利益输送,吃贷款回扣的受贿案例也屡见不鲜。

近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原公司银行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居淳受贿案曝光。2018年9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居淳作出裁定:居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75万元。

调查发现,相关企业在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过程中,共向居淳行贿10次,行贿总额为现金160万元人民币和面值15万元的购物卡。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居淳涉嫌侵占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业务变动费用428万余元的指控,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采纳。

此案暴露出银行业客户营销的“潜规则”以及内控管理制度欠缺。银行为扩大存款规模,拓展业务的这笔“业务变动费用”,在实际操作中竟带有奖励、激励性质,业务变动费用的性质不确定。居淳通过虚开发票套现单位资金至个人账户,并拥有预支和结余留用的权力,但其实际花费多少不能确定。

行长“敛财”:最多一笔收了50万现金

履历显示:2006年10月8日,33岁的居淳开始任中信银行长沙市解放路支行行长;2010年7月20日他被任命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期间又先后兼任中信银行湖南小企业金融中心总经理、产业金融部总经理、集团客户一部总经理、票据中心总经理。2015年4月10日,居淳开始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行长助理,其年,刚满42岁。

距他上任行长助理不过半年。2015年11月29日,居淳被宁乡县公安局抓获。半年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居淳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他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

决定的他命运的是一个叫成宇的商人。

资料显示,成宇控制的湖南惠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卓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中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虹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贏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

居淳的案发与成宇被抓有关。据了解,成宇涉嫌合同诈骗被宁乡县公安局抓获,警方侦办深挖过程中发现了居淳的犯罪行为。随即,警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居淳抓捕归案。

在这些犯罪事实中,贿赂者成宇(已判刑)送给居淳的礼金每次都不会低于10万元,而在居淳的关照下,相关的授信业务也是比较顺利,贷款金额从1000万元到2亿元不等。这其中,居淳收受贿赂最多的是50万元。

2011年8、9月间,成宇以虹智公司的名义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授信,因虹智公司系首次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而且授信额度巨大,成宇多次向居淳征求意见,并请求居淳帮助协调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人民路支行和分行相关部门关系。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成宇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办公大楼旁的一条小巷子里,送给居淳现金50万元,居淳予以收受。后虹智公司从中信银行获得授信1.5亿元。

业务变动费用带有奖励性质,职务侵占罪被判“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居淳构成职务侵占罪:2007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居淳在中信银行解放路支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发票冲帐的形式虚报支出,共计侵占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变动费用428万余元。

2007年7月至2010年8月,居淳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解放路支行担任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购买发票冲抵实际开支的方式,多次将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下拨到经营单位用于拓展业务、发展客户及回报客户,以扩大中信银行的业务量的变动费用,从分行财务部门报销套现出来,划到个人名下占为己有,共计侵占158万余元。

2010年9月至2015年6月,居淳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分行与支行的上下级关系,以其原来的一些留在支行的老客户需要维护关系、继续发展客户的名义,继续支行的报销变动费用的开支名额,采取虚列开支、购买发票冲抵实际开支的方式,多次将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下拨到人民路支行(原解放路支行)用于拓展业务、发展客户及回报客户,以扩大中信银行的业务量的变动费用,从分行财务部门报销套现出来,再通过支行在职员工的名义划到其个人名下占为有共计侵占270余万元。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2008年度经营单位《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业务变动费用指各级经营单位为扩大存款规模,拓展业务空间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会议费、业务邮电费等七项。”“各经营单位存款变动费用按月清算,按年结算,结余留用,超支扣回。”“各支行业务变动费用按分行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由财务报账中心核报。各支行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确保业务变动费用专项用于业务营销和拓展,严禁费用收入化。”

被告人居淳辩解称,变动费用实际是一种奖励、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报销费用过程中首先分行根据业绩确定一个可以报销的数额,作为银行的态度是在这个数额范围内报销即可,对于分行来说其财产没有实际受到侵害。

辩护人辩称,居淳依其工作职责和岗位贡献,拥有预支变动费用的权力,使用变动费用也合法合规,结余留用变动费用的行为也是依照银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不能说明其具有非法侵占银行财产的主观故意。且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即居淳购买发票金额、时间、对象以及居淳实际用于客户维护、日常支出、侵占资金去向等问题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事实不清,因此,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淳犯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信银行业务变动费用的报销,与业绩挂钩,变动费用虽然禁止个人收入化,但分行核定支行的费用是与支行的业绩挂钩确定一个报销数额上限,支行核定各职员的费用时与各职员的业绩挂钩确定一个报销数额的上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有奖励、激励的性质。

从解放路支行的报销清单上来看,相关人员按业绩都报销了费用。特别是依据“各经营单位存款变动费用按月清算,按年结算,结余留用,超支扣回”的规定,业务变动费用的性质不明确,居淳依其工作职责和岗位贡献,是否拥有预支变动费用的权力,结余留用变动费用的行为是否符合银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对此,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事实和证据方面,解放路支行综合员的证言,居淳自己供述其报销的变动费用前后不一致,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李某某1、李某某2、文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居淳在实际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确实花费了部分费用,但实际花费多少不能确定,居淳虚报侵占的数额也不能确定,因此,关于居淳涉嫌侵占中信银行业务变动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部分指控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