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道金融:论道市场化破产程序之构建

2017-11-15


11月10日,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长沙市律师协会主办,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长沙市律师协会发展战略与行业规则委员会共同承办的“市场化破产程序之构建”主题论坛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高校、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的代表、专家等破产职业共同体汇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在破产审判中立足于市场化理念,依法化解产能过剩、挽救危困企业、处置“僵尸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进行了关于《如何为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主题讲座,徐教授从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概念入手,围绕构建“市场化”破产程序从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破产清算程序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徐教授指出,实施市场化的破产至少应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有市场化的破产法,要能够正确理解与执行破产法,对实践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问题,要以市场化的观念有担当、有创新地予以解决,对立法与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完善,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是法律实施组织与人员的建设,主要包括法院与管理人两个方面,如建立破产专业审判庭或合议庭组织,配备充足的审判力量,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法官的工作业绩考核与激励制度,对审判人员的常态化业务培训,管理人名册的常态化更新调整,管理人与案件的分级管理,管理人指定方式的改革,管理人的监督与追责制度,管理人协会的建立等等。


三是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徐教授倡议:全社会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正确认识破产法,培育市场体系;立法机关根据市场进程适时启动执法检查和修法工作;司法机关运用信息化市场化专业化手段确保法治化常态化目标的实现;行政机关市场意识的养成和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的机制建设;理论界更新知识体系、完善法解释学,前瞻性应对立法和司法需求;通过各方主体多维度、深层次地理念更新来推动破产程序的市场化。


同时徐教授关于破产制度层面也提出了许多中肯建议,如修改和完善管理人选任和报酬确定的制度,真正确立别除权的规则体系,完善债权清偿顺位规则,细化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标准与条件、规范预重整、完善自行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刑民交叉处理等司法解释,加快破产审判专业化专门化建设,尽快制定简易破产制度,加快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的援助基金,尽快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等等。徐教授对破产程序市场化的未来充满信心,并倡议湖南的破产职业共同体一起努力迎接和创造市场化破产程序的美好春天。


本次论坛主持人宁洁博士认为《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十年,破产制度在我国加速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能跟上企业和社会的迫切需求。如何打造一个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破产程序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2015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中国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明确将市场化作为我国破产程序调整构建的发展方向。如何在破产审判中立足于市场化理念,依法化解产能过剩、挽救危困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将是下一步破产法实施的重点,也是当下破产职业共同体需要深度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议题。


在宁洁博士的邀请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邓志伟先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晴女士、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吴其江先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严继光先生围绕市场化破产程序构架问题进行了学术交流和发言。



邓志伟庭长认为:破产审判包括5类主体,法院、政府、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比一般案件主体更为复杂。各类主体站在各自角度都有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职能定位、不同的需求。如果在市场化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就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但在我国目前,有时法院要行使部分破产管理人职责,成为管理人的奶爸。此外本来应该是政府应该行使职权,可能法院也要承担,同时法官还要审理很多衍生诉讼。破产案件面临的纠纷矛盾多、困难特别多、耗费的精力特别多,但产生的效果并不好。破产案件的平均审判时间要3年以上,长的十几年也有。我们法院当下最想解决的是,如何把破产管理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做好。进入破产程序必须要破产管理人,也许通过市场竞争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资深一线破产案件审判法官李晴庭长讲道:作为徐阳光博导的粉丝,是专程来听徐教授的专题讲座。作为一位破产法案件审理的法官很高兴能参与到“市场化破产程序之构建”的学术讨论中来。应会议要求,我作10分钟的发言,主题是“破产法有点潮”。破产法是当今社会下的新潮点,这个潮点非常热闹。


为何说破产法是“潮上热闹”,原因有三点:第一,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有要求——市场化的破产机制的建立。刚才徐教授讲的非常透彻,我不重复。第二,理论界有呼声。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反响热烈有创新。设立了破产立案登记制,建立了直达最高法院的全国网络立案平台,创立了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模式,这些举措大大的推进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全国破产案件立案程序规范,立案审查周期大大缩短,案件数量也有明显提升。破产法服务于新经济形势发展的作用有了更明显的提升。


但是,破产工作潮上有热闹,潮下也有隐忧。破产立案受理虽然有提升,但遇到瓶颈。分析其原因可能有多个:第一,破产的主体发生了深刻变化。90年代末期—20年代初期,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高潮期,破产作为改制的一种主要方式被广泛适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主体,民营、合营、多营企业应运而生。破产对象已经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变成以民为主、以私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财务管理都存在很大差异。


第二,债权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现在破产申请主体不再是过去比较单一的债权主体,不仅有职工欠债、企业欠债,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如民众入股企业、社会集资、民间借贷等等。这已经不单是债权问题,甚至涉及人权问题。存在更多的利益诉求,可能引发多种社会矛盾。


第三,债权追索手段相对单一。破产案件是民事案件,是复杂的民事案件。目前债权清收、资产清查和追索手段单一。在公司责任有限制、破产财产追索时限制等多种制度项下,财产追查难度很大。第四,破产队伍联动机制尚有缺陷。需要更加专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团队,我们需要更加专业的管理人队伍,需要更加专业的中介队伍,这些都是推进破产程序深入进行,推进破产机制市场化建设不可或缺的。



吴其江副秘书长指出资产评估是个大行业,市场经济的医生、啄木鸟,我们也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支持法官,为他们工作。我们入围长沙市中院的只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没有评估机构,我觉的不够。我呼吁我们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市更多地积极参与到企业破产实践中去。企业破产不是丑事,企业也就是一个法人,人都有生老病死,包括重整、清算都很正常,我认为这是一种蝶变。社会是发展的,企业也是一样,百年老店都是凤毛麟角。


严继光主任则从律师和破产管理人的视角讲道,如李晴庭长所言,我觉得破产法的春天来了。有一组数据,2006年破产法出台到2013年,全国破产案件平均数不到3000件。15年不到4000件,16年达到5700件,增加60%,重整案件1200件,比2015年增长90%,重整案件数量,结清案件数量2016年都是最高点。我估计今年差不多有8千件,明年不出意外会超过1万件。


那么从这个趋势来看,不管是市场化推动来得还是近几年供给侧改革产生的效果,破产企业数量会迎来一个长期的持续如较快速度的增长。我一直以为破产法的实施与我国的政策是息息相关的,由于中央政府的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和最高法越来越重视。供给侧改革的要素就是通过法治化、市场化去杠杆、去产能,兼并重组、破产清算是非常重要的出清徨尸企业的制度手段。所以我觉得这个行业的春天来了,而且会越来越市场化。


去年最高院、政府部门的重视也是一个极大的信号,法院开始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全国目前已成立五十多个了,这是重大举措。包括执转破手段,虽然执转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审理,没有破产费用怎么解决?我们湖南现在还没有破产援助基金。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一谈到破产就是怎么做破产管理人。我觉得这个视角还不够,我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实务中律师涵盖了5个方面。第一是做为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程序;


第二是债务人和拟破产企业的代理人,其实这个角色我们已经在做的,这个企业是不是需要破产,选在什么时点去破产?甚至进入破产后怎么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第三债权人的代理人;第四破产程序中的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核心要素就是找不找得到投资方,你能不能融到钱。其实我们湖南市场上已经开始有很多机构在探索成立相应的私募基金、并购基金。以后甚至可能会有专门做破产并购的律师,因为中国破产市场太大了,破产实务的春天也会是持续长久的。


第五个点就是政府的代理人,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代理人,如何为政府发挥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和作用提供法律支持,推动政府部门法制化、市场化的出清僵尸企业,扶持支柱产业,这个点上我们律师是完全可以提供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