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催收行业立法刻不容缓

2017-03-10

  (文/财经主编 邱晓)如今,大数据应用已从互联网领域延伸至电信、金融、地产、贸易等各行各业,但面对大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一些非法行为开始滋生蔓延。

  近日,广东省警方集中开展“飓风1号”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6个,捣毁犯罪窝点1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8名,缴获涉及全国公民个人信息近1亿条,查扣银行卡2000余张和电脑、手机、存储设备一批。其中,以沈某宇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购买债务人员开房、电信、快递等一系列信息进行追收欠债活动。

  3月9日,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向记者表示,当前,国内债务催收行业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与国外催收行业立法完备相比,我国加强对催收行业的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现状:催收乱象 行走法律灰色地带

  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国内不良资产规模不断攀升。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基于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市场化需求,催收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第三方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2000—3000家之多,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工作人员更是接近30万人。

  尤其是近些年来,债务催收行业中频有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事件见诸报端,“暴力性”“非法性”“骚扰性”催收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债务催收公司资质良莠不齐、债务催收人员素质参差等问题,更是让债务催收行业蒙上灰色阴影。这得不少合法规范的债务催收公司承受“莫须有”之罪。

  廖永安认为,目前催收行业的不规范行为虽与电信诈骗等有本质不同,且大多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究其根源,皆因国内债务催收行业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漏和不足所致。

  201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两项内容纳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走入法制化和阳光化时代。

  但目前我国尚无监管债务催收机构和规范债务催收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如《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针对部分不当催收行为如侮辱、胁迫、欺诈、暴力等非法催收行为作了粗略的法律规制。

  规范:催收行业立法迫在眉睫

  “对于许多游离于法律边缘或灰色空间的债务催收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足以有效规制,进而衍生出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对整个催收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廖永安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先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关于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待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再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

  廖永安认为,就其立法模式,可以同时吸收借鉴美国“催收行为规范”及日本“催收行业规范”的立法模式,将“行业规范”与“行为规范”模式集于我国债务催收法律之中。具体的立法细节方面,应就债务催收行业的催收主体、催收客体、行为规范、违法责任、行业监管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是现代金融业的必然要求,国家应尽快完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规范,对于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必须做好自律管理。”廖永安教授直言,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智库,推动不良资产管理的法治化是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承担的一项重点研究课题,中心将提出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立法相关提案,推动行业立法建设与法治进程。

  专家建议,推动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确立相应的规则之后,关键还需要制定使用主体的资质标准。催收行业想进入使用数据的门槛,除了在技术方面达到保密等标准以外,尤其在组织制度层面上还需要达到内部监督标准。据悉,目前湘潭大学将与国内知名催收机构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合作共建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人物名片】廖永安,湘潭大学副校长,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仼,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第七届,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当选2013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

  他还兼任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