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道金融|严继光:监管新规影响私募基金业

(文/财经主编 邱晓)7月13日,由新浪网、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招商证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联合主办、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协办的“法道金融”第17期沙龙在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私人银行中心举行。
本期沙龙以“私募新规之洗牌进行时”为主题,邀请湖南主流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业协会深度探讨监管新规下行业所受的影响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知名金融律师、湖 南融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严继光就此话题展开圆桌论道和互动。
严律师从私募行业立法,出台新规影响解读,登记的必要性解读三个方面对监管新规的具体含义 和影响做了具体介绍。
私募行业立法解读:不断出现新的2015年底开始出现大致时代,2015年12月到2016年4月份新的法规条例不断出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陆续修正实施,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并且更完善的有关私募监管的法律 出现并实施。严总指出,2016年将是一个监管大年,作为行业从业者更要审慎合理性。
重点行为影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办法在明确募集主体资格、明确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明确规范募集程序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管几个方面更加强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规定了托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有关的风险揭示义务。
募集机构主体要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募集程序对合格投资人的规定要求严格,尤其在契约性投资方面。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办法,在募集活动中任何人 都应从严要求自己,募集机构应做好隔离工作,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对投资人的责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行业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体系基本完成,主要阐明了有关管理者责任承担、专业化运营以及严格利益运输和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内容。合规风控方面对于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失效,应该独立承担责任。
公募和私募具有一定区别,私募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双向职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体现“公募和私募、股权于证券相区别”原则。在未来 举措方面,对于集团性的私募性管理人,有条件豁免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对于有真实展业需求的私募性管理人,可以暂缓取消,体现目前公募与私募相区别。目前很 多基金都没有做到预期自我收益,但管理办法明确表明严禁做应急预测,也不能做承担事实的承诺。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登记。私募经济协会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经济稳定、金融稳定。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担任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这与美国的相关制度相区别。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登记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得使用“基金管理”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涉及相关 刑事案件方面,甚至有可能涉及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挂牌、上市或定向增发将无法进行投资; 如果是创业投资基金,还可能无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税收、不贴等优惠等。
我国目前有关私募基金相关制度以及发展现状都与美国等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目前登记的有两万多家,但发行产品的只有两千多家,存在较大差距,但我国有关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广阔,对于未来行业发展仍要报积极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