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道金融23期:“市场化破产程序之构建”
2017年11月10日,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长沙市律师协会主办,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长沙市律师协会发展战略与行业规则委员会共同承办的“市场化破产程序之构建”的主题论坛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
来自高校、法院、注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专家等破产职业共同体汇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在破产审判中立足于市场化理念,依法化解产能过剩、挽救危困企业、处置“僵尸企业”。
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做完《如何为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主题讲座后,在主持人宁洁博士的邀请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邓志伟先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晴女士、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吴其江先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严继光先生围绕市场化破产程序构架问题进行了学术交流和发言,以下是观点实录。
邓志伟:破产审判包括5类主体,法院、政府、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比一般案件主体更为复杂。各类主体站在各自角度都有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职能定位、不同的需求。如果在市场化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就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但在我国目前,有时法院要行使部分破产管理人职责,成为管理人的奶爸。此外本来应该是政府应该行使职权,可能法院也要承担,同时法官还要梳理很多衍生诉讼。破产案件面临的纠纷矛盾多、困难特别多、耗费的精力特别多,但产生的效果并不好。破产案件的平均审判时间要3年以上,长的十几年也有。我们法院当下最想解决的是,如何把破产管理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做好。进入破产程序必须要破产管理人,也许通过市场竞争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李晴:我今天的发言主题为:破产法有点潮。我今年50以上,做了14年的破产案件。我干了14年还这么健康阳光,说明破产案件值得关注。在座的同志们破产法理论知识肯定很丰富,但如果坐到长沙中院的第一口立案口,你会立案吗?拿着一个破产案件你会审理吗?你有这个底气吗?我敢说没有,因为我们的理论与实践中不能无缝对接。为什么破产法有点潮,从三点讲,第一,中央的声音,就是在大的方略上建立市场化的破产机制。第二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声音。破产法有个阶段从热到冷再到去年热起来,法院声音的热在哪,第一个就是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过去一个破产案件可以审查三五个月,现在只要立案就必须登记。第二现在破产案件的立案时间明确规定只有15天,超过15天就是违法审判,这就是倒逼机制。第三建立了直达最高法院的网络执法平台,就是破产网络。只要在长沙地区立案的破产案件,立马在最高院就知道了,这就是直达车。这是只有破产案件特有的。第四破产案件财产的网络拍卖。这四点反应了法院在回应时代、党和中央的要求。
此外,我认为破产法从个案来讲已经进入了市场化结构,原因有三。第一市场经济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大包大揽、国家兜底、维稳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第二是债权结构发生深刻变化。2007年之前破产企业基本都是国营企业,现在民营企业为主,债权结构有多种结构,募股、高利贷、公司借贷等,这就变成了广大社会公众的问题。最近接的一个破产案件,标的额是24个亿,民间借贷金额17个亿。第三每一个案件的追索手段是非常有限的。
那现状如何?第一咱们的平台还没有形成联动机制,破产法既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既是特别法更是社会法,这就是我14年审判经验的感觉,他需要的是多方协作配合。第二我们的知识理论不够,我们的法官还不够专业、我们的管理人还在孕育过程中。所以对于破产法我觉得是潮上热闹,潮下隐忧。谢谢各位。
吴其江:资产评估是个大行业,市场经济的医生、啄木鸟,我们也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支持法官,为他们工作。我们入围长沙市中院的只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没有评估机构,我觉的不够。我呼吁我们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市更多地积极参与到企业破产实践中去。企业破产不是丑事,企业也就是一个法人,人都有生老病死,包括重整、清算都很正常,我认为只是一种蝶变。社会是发展的,企业也是一样,百年老店都是凤毛麟角。
严继光:从律师和破产管理人的角度来讲讲,如李晴庭长所言,我觉得破产法的春天来了。有一组数据,2006年破产法出台到2013年,全国破产案件平均数不到3千件。但是前年、去年达到4千件,2016年的数据比15年的增加了60%,重整案件比15年增加了50%,审结案件去年是3千多件。我估计今年差不多有8千件,明年不出意外会超过1万件。那么从这个趋势来看,我不管是市场化推动来得还是近几年供给侧改革产生的效果,我一直认为破产法是与我们国家政策指导是息息相关的。因为这几年国家的重点就是供给侧改革,供给侧改革的要素就是通过法治化、市场化的路径去剩余产能,破产清算、重整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手段。所以我觉得这个行业的春天来了,而且会越来越市场化。
去年最高院、政府部门的重视也是一个极大的信号,法院开始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全国目前已成立五十多个了,这是重大举措。包括执转破手段,执转破虽然存在很多问题,无偿可破案件的破产审理,没有破产费用怎么解决?我们湖南现在还没有破产研究基金。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一谈到破产就是怎么做破产管理人。我觉得这个视角还不够,我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实务中律师涵盖了5个点。第一是破产管理人参与这个流程,第二是债务人和拟破产企业的代理人,其实这个角色我们已经在做的,这个企业是不是需要破产,选在什么时点去破产?甚至进入破产后怎么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第三债权人的代理人。
第四破产程序中的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核心要素就是找不找得到投资方,你能不能融到钱。其实我们湖南市场上已经开始有很多机构在探索成立相应的私募基金、并购基金。以后甚至可能会有专门做破产并购的律师,因为中国破产市场太大了,破产实务的春天也会是持续长久的。
第五个点就是政府的代理人,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代理人,如何协助政府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履行职能和共同推动破产案件进度,这个点上我们律师是完全可以提供法律支持的。这五个方面我认为是我们作为律师应该共同思考和探索的,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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